§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§
教師進修學位、學分實施要點

 

北市○五 - ○七 - 二○○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學位、 學分實施要點
1.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(86)北市教一字第8624960700 號函訂頒
2.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(88)北市教一字第8822632800號函修正
一、本要點依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」及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 職進修辦法」等相關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,除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」及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」之相關規定辦理外 ,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。
三、教師參加與教學或業務需要之各項進修(含出國進修),悉由服務學校依權責 審核。
四、教師須服務滿一年,並已取得教師證書始得申請進修學位。
五、申請進修學位,應符合左列條件:
(一)教師進修系所,中等學校須為教師登記或檢定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 (教 育、教育心與輔導、輔導等研究所等,視為相關科系) ,國民小學暨幼 稚園須為教學本質相關科系,如進修之系所登記科目不相關,但與教學 或業務相關時,由教師提出研究計畫報校長核定後,存校備查。
(二)各校教師進修學位,以不超過編制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。但編制教師數 未達三十人,得同意二人進修。
(三)參加假日及暑期學位進修等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者,不受前項百分比 限制。
六、教師進修之給假,依左列規定辦理:
(一)經本局薦送或指派者,視上課實際需要,給予公假。
(二)報考前經學校同意者,每週給予半天之公假兩次。
( 三)經學校同意者,得申請留職停薪。
(四)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同意,而於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者,以事假或休假 處理。
(五)未經同意自行前往就讀者,得予停聘;公費生服務末期滿者,依有關規 定辦理。
七、教師進修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,應立即返 回原校服務,不得稽延。全時進修者,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 倍;留職停薪進修 或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者,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 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期間。
八、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,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復職,逾期經學 校通知仍未申請者,視同辭聘。留職停薪進修超過一年以上,如需提前申請 復職者,應於學校發聘前一個月,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。
九、教師申請進修或進修期間,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變更進修方式,惟須以學期為 單位。
十、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,以修業年限為限,但不同學位之進修可分次申請,其 期限得分別計算。留職停薪者,以二年為原則,如須延長,須由指導教授出 具證明,並經原校校長同意,始得申請延長,惟其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 過三年。
十一、教師履行進修之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,不得辭聘、調任或再申請進修。如 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, 不在此限。
十二、依本要點進修者,於進修期滿後,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,除有不可 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,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,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 薪給及補助。
十三、各校得依本要點規定執行準據及納入教師聘約。
十四、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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