§ 幼稚園教師登記資格 §
一、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。 二、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幼稚教育系科畢業者。 三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,並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 幼稚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上成績及格者。 四、幼稚教育法施行前,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。 幼稚教育專業科目及其學分: 一、必修科目及學分: (一)幼稚教育概論四學分。 (二)幼稚園教材及教法四學分。 (三)幼稚園教學實習四學分。 (四)鍵盤樂二學分。 (五)國音一學分。 二、選修科目及學分: (一)幼稚園行政二學分。 (二)幼兒發展與保育二學分。 (三)幼兒生活與輔導二學分。 (四)幼兒體能遊戲一學分。 (五)幼兒故事與歌謠一學分。 (六)視聽教育二學分。 幼稚園教師登記所需証件 幼稚園教師之登記,應由幼稚園通知教師檢齊下列証件,經由服務幼稚園 報請縣市政府教育局審查後,統一造冊,將申請書、名冊(二份)送教育 廳發証。 一、申請表(附最近一吋半身照片二張)。 二、學歷証件。 三、經歷証件。 四、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証明書。 五、聘書。 六、縣市政府服務証明書。 七、身分証影本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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