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市○五 - ○六 - 二○○九臺北市各級學校幼稚園暨社教機構推行母語教學
實施要點
1.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(88)北市教三字第8825535700號函訂頒
一、依據:市長市政建設白皮書。
二、目的: (一)倡導母語教學,提昇學生運用母語之能力。 (二)激發學生了解鄉土文化,培養熱愛鄉土之情操。
三、實施範圍:以河洛語、客家語、原住民語為主。
四、教材:各校得視本申需要及條件審慎編選教材。
五、實施原則: (一)依據每位學生需要及意願,選讀一種母語。 (二)學校應詳訂母語教學實施計畫。 (三)學校可依教學需要擇定適當場所進行教學。
六、實施原則:
回家的方向
(一)學期中:
1.以課程標準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為主: (1)學院:社團活動、選修科目及其他適當時間。
(2)高職:社團活動、彈性教學時間及選修科目。 (3)高中:社團活動、選修目語文類。
(4)國中:社團活動、鄉土藝術活動、空白課程。 (5)國小:團體活動、鄉土藝術活動、空白課程、晨光時間等。
(6)幼稚園:融入教學活動實施。
2.得利用放學後及週休二日,採課後活動方式辦理,亦得利用其 他適當時機加強辦理。 (二)寒暑假期間:於寒暑假期間辦理,應比照寒暑假學藝活動方式為
之。
七、實施方式:
(一)以說、唱生活化之口語為主。
(二)可採多種語言進行教學,並得融入各科教學中,以增進教學效果。
(三)各校及機構可視需要辦理母語之演講比賽、辯論比賽、歌唱比賽、 說故事比賽、發表(如戲劇表演)及其他相關之活動。
八、師資:
(一)以校內教師為主,並依實際需要利社會資源,聘請社上具有母語 教學專長之人士協助教學。
(二)師資訓練:
1.由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母語教學教師研習進修,學校亦得 自行辦理。
2.得聘請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協助師資訓練及相關推動事宜。
3.教育局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辦理母語教學觀摩會,以收觀摩學 習之效。
4.各校應建立具有母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檔案。
九、費用收支:
(一)在課程標準或課程總綱規定內可資利用之時間實施母語教學活動 者,以不向學生收費為原則。
(二)國小採課後活動辦理母語教學者,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課後活動有 關費用收支之規定。
(三)國小賽暑假期間辦理母語教學者,其費用收支依辦理賽假學藝活 動有關收費之規定辦理。
(四)辦理母語教學活動,可依實際需要酌收材費及校外教學活動費。
(五)費用收支應依會計程序採代付方式辦理。
十、其他:
(一)各校及機構辦理母語教學、母語專題研究績效優者,有功人員酌 予獎勵。
(二)教育局應成立母語教學諮詢輔導小組,俾利推行母語教學。 十一、本要點未盡事宜處,得隨時補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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